苏州国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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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废气检测公司

2016年09月29日
苏州国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,业务咨询:吴勇 18362648270,15851420656,苏州废气检测,苏州废水检测,苏州噪声检测,苏州土壤检测,苏州环评检测,苏州食堂油烟检测,苏州固体废弃物检测,苏州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,苏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,苏州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,苏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,(1)监测因子。凡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属于常规污染物的应筛选为监测因子。项目排放的特征污染物中有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,或者有tj36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,也应筛选为监测因子;对于没有相应环境质量标准的污染物,且属于毒性较大的,则应按照实际情况,选取有代表性的污染物作为监测因子,同时应给出参考标准值和出处。
(2)监测制度。一级评价项目应进行二期(冬季、夏季)监测;二级评价项目可取一期不利季节进行监测,必要时应作二期监测;三级评价项目必要时可作一期监测。每期监测时间,至少应取得有季节代表性的7天有效数据,釆样时间应符合监测资料的统计要求。对于评价范围内没有排放同种特征污染物的项目,可减少监测天数。对于部分无法进行连续监测的特殊污染物,可监测其一次浓度值,监测时间须满足所用评价标准值的取值时间要求。
(3)监测布点要求。监测点设置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,结合地形复杂性、污染源及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布局,综合考虑监测点设置数量。
一级评价项目,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,点位不少于10个;二级评价项目,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,点位不少于6个。对于地形复杂、污染程度空间分布差异较大,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较多的区域,可酌情增加监测点数目。三级评价项目,若评价范围内已有例行监测点位,或评价范围内有近3年的监测资料,且其监测数据有效性符合导则有关规定,并能满足项目评价要求的,可不再进行现状监测,否则,应设置2?4个监测点。若评价范围内没有其他污染源排放同种特征污染物的,可适当减少监测点位。
对于公路、铁路等项目,应分别在各主要集中式排放源(如服务区、车站等大气污染源)评价范围内,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设置监测点位。
城市道路项目,可不受上述监测点设置数目限制,根据道路布局和车流量状况,并结合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分布情况,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设置监测点位。
(4)监测布点原则。监测点的布设应尽量全面、客观、真实反映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。依项目评价等级和污染源布局的不同,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监测布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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